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省民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4年5月,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正式施行,《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对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定进行完善补充,首次对社会团体名称进行规范。省民政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更加符合龙江社会组织发展特点,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是解决突出问题、构建规范管理秩序的迫切需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主要将分散的与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进行归集、总结和整理,并结合实际,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命名规则”“字号使用”“名称申报”“命名监管”“不规范名称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系统性,指导全省各地做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办法》整体上与民政部《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适合龙江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个性化规定。
《办法》在“名称构成”版块增加了“东北”“东北亚”“东三省”等超登记范围限定词;增加了异地商会名称不得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经济合作区名称作为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学术类、行业类、专业类社会组织名称的组成形式,学术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学会、研究会;行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协会、商会;专业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协会、促进会;联合性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联合会、联谊会。
《办法》同时还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规范”“名称审核规范”“名称数据管理”“不适合名称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