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社会组织名称由申请人自主拟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时,认为社会组织名称符合本办法的,按照登记程序办理;发现社会组织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名称时,可以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责任编辑:张思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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