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中国残联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就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维护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提出了依法开展收养工作、继续保障基本生活、延续享受救助政策、纳入教育保障范围、依法推进关爱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等六项措施。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黑民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确保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根据(民发〔202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工作实际,制定《通知》。
二、《通知》有关内容的说明
《通知》共分五部分,即:“充分认识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重要意义;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强化保障支持政策;规范基本生活费核实程序;强化实施保障”,其中在做实做细送养前筛查;依法开展收养评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提供基础照护养育服务指导;规范基本生活费核实程序;保障合法权益等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通知》相关细化的说明
一是在做实做细送养前筛查方面,提出儿童福利机构要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对可送养残疾孤儿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及时为残疾孤儿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在建立信息配对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台账,定期与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更新台账信息。
二是在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方面,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新葡京博彩官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1〕2号)等规定依法开展收养评估。
三是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方面,提出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四是在提供基础照护养育服务指导方面,提出儿童福利机构应针对被收养人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积极为收养人提供差异化的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技能等服务指导,保障残疾孤儿安全健康成长。
五是在规范基本生活费核实程序方面,提出了收养人自愿申请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材料,明确了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的时限以及四种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的情形。同时明确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残疾孤儿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作为,及时为其落实好相关保障政策。
六是在档案管理方面,明确了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将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档备查,并动态更新。
七是在收养后的合法权益保障方面,提出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生活成长、学习、安全、康复、融入社会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做好相关记录放入被收养人档案,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
四、《通知》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限
《通知》中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通知。《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残疾人证》等材料,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链接://grandlisboagames.com/mzt/c109805/202411/c00_317814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