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确保被收养的残疾孤儿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重要意义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能够更好保障残疾孤儿成长。
二、依法规范开展收养工作
(一)做实做细送养前筛查。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对可送养残疾孤儿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为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做到能送早送、能送尽送。要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和生长发育等情况,在建立信息配对台账的基础上,根据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康复情况、后期康复计划、年龄以及个人意愿(送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残疾孤儿应征得本人同意)等,进一步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台账,定期与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更新台账信息,为他们选择适合的收养人,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二)依法开展收养评估。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新葡京博彩官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民规〔2021〕2号)等规定依法开展收养评估。
(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在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四)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三、强化保障支持政策
(一)继续保障基本生活。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经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我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继续就读的,按照我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重新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遗漏或者重复发放的情况。要做好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延续相关救助保障待遇。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各市(地)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被收养人需要定期康复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各市(地)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设立特殊教育班的儿童福利机构,根据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积极为居住在本地区的被收养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四)提供基础照护养育服务指导。各儿童福利机构应针对被收养人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积极为收养人提供差异化的生活照料、习惯养成、心理健康、安全知识和技能等服务指导,保障残疾孤儿安全健康成长。
(五)落实关爱帮扶措施。各市(地)民政部门可以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或利用龙江“认亲助养”活动,为有需求的被收养人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被收养人融入社会。发现收养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要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四、规范基本生活费核实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策告知义务,在办理收养登记时主动向收养人告知收养残疾孤儿后可享受的保障政策。
(一)提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后,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收养人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附件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以下简称《收养登记证》)原件;
3.被收养人的《残疾人证》原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查验相关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现场返还收养人。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民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收养人申请所需材料,必要时可协助收养人完善申请材料。
(二)核实。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通过核实的,从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1.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且不再继续就读的,从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2.被收养人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3.被收养人残疾康复的,从注销《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所患残疾康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4.收养人自愿申请不再领取的,从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各级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要根据残疾孤儿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作为,及时为其落实好相关保障政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规范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情况。对应停发而未停发基本生活费造成超发的,应当依规追回超发资金,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加强档案管理。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将申请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档备查,并动态更新。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政策的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保障合法权益。办理收养登记后,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被收养人原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收养登记满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各开展一次回访,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生活成长、学习、安全、康复、融入社会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做好相关记录放入被收养人档案,后期可视情况开展不定期回访。对发现收养人不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有虐待、遗弃、实施家庭暴力、侵犯身心健康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要结合《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传统美德,推动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保障政策享受对象是指已办理收养登记且户籍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被收养残疾孤儿。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不在本省的,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残疾人证》等材料,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2.推进落实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季度工作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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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链接://grandlisboagames.com/mzt/c103809/202411/c00_31781498.shtml